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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管理规定
2016-05-24 16:49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管理,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中处级以上干部包括我校副处级(含组织员、纪检员)以上干部。

二、处级以上干部有下列情况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1.外出离开本市(含因公、因私出国或出境,以下简称“外出”)。

2.在工作时间内,因病、因私事需要请假。

三、请假的程序及要求

1.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工作的通知》(津党教【2015】105号)要求,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请假报告形式通过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市委教育工委,经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同意后方可外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应明确一位班子其他成员代其负责有关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说明情况。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应相互告知。

2.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副校长应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时请假,批准后知会党委、校长办公室。

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正处级)、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副处级)外出请假,先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呈报学校党委书记批示,同意后方可外出。工作时间,因病、因私事需要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须报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同意;3天以上的,须先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请假生效。

4.副处级(含组织员、纪检员)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须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须先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报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同意。

5.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请假获得批准后,再提出出国(境)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报批手续。

6.以上请假均需本人提前3天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审批手续,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先按照请假程序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报请假手续。请假获批后请假生效,请假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累计请假天数超过有关规定,由组织部转人事处处理。

7.由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处级干部集体外出活动(3人及以上),由召集单位负责人履行集体请假手续,须先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能同时请假外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应明确一位班子其他成员代其负责有关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说明情况。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应相互告知。各学院和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一般不能全部同时外出。

五、处级以上干部外出应有明确的任务、项目或必要的事由,并符合有关规定;外出前,要安排好工作;外出结束后,应当面或以电话方式向组织部履行销假手续。

六、请假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必须延长请假时间的,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先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报请假手续。

七、处级以上干部外出不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报告、请假的,党委要责令其说明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如遇特殊情况,本规定服从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

九、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审批表》

2.《天津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流程图》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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