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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2009-12-07 09:30 张卫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处级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纪委和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结合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述职述廉结束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纪委和组织部。

第八条 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校党委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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