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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2008-04-03 17:34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为了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接转组织关系作如下规定:

1.教职工党员调动工作,学生党员毕业,必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

2.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考察、参加会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不必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持临时组织关系即可,正式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超过六个月必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在市内转移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到外省、市的,需经组织部审核,介绍到市委教卫工委组织处办理转移手续。每年7月份,毕业生离校期间,可在校组织部办理离市的转移手续。

4.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在有效期内转移,逾期不转移,介绍信自行作废,并视情况给予党员严肃的批评和教育或给予党纪处分。

5.毕业生党员毕业离校时要及时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暂时没有工作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党组织。

6.公派或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新调入党员组织关系,经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后,转给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外单位转来的临时组织关系,直接交给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本人回原单位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证明信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本人带回原单位。

7.来校后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基层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8.党员在校内调动工作,必须及时到组织部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新的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或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9.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存根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好,以便备查。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0年3月29日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0843173458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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