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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若干工作条例》的通知
2008-04-03 17:56    

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若干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了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天津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党支部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及《天津师范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条例》

2.《天津师范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

3.《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党支部工作条例》

4.《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

5.《天津师范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0年6月1日

附件2:

天津师范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党的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院(系)党委(以下简称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基层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与行政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责,对校党委和校行政负责。

(三)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的根本任务,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组织设置

(四)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 50人的,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或直属支部。

(五)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四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 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院(系)级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会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六)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正式选举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委员候选人。报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实行差额选举。

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调动或任免其书记、副书记。

第三条 主 要 职 责

(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八)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参与、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是: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远期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调配、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调整,科技开发创收,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奖金发放,教师出国、出市访问进修,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院(系)单位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一般隔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与行政领导共同负责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定期召开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把保证监督工作贯彻到行政工作的全过程。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向委员会通报情况,委员会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积极配合,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负责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行政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根据所属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的建设,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

──加强党员管理和党风廉政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检查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大力表扬党员中的先进事迹,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直至处分。

──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指导党支部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校党委授权,认真负责地做好预备党员的审批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

──加强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研究,积极探索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十)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及时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组织好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政治理论学习,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础知识的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安排落实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引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敬业爱岗精神,教育党员、群众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发动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

──贯彻《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积极推进和完善德育一体化运行机制。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研究和提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经常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他们的情况、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

(十一)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院(系)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做好院(系)级党组织的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

(十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调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在本单位工作中的积极性。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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