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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的有关规定
2008-04-03 17:42    

关于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的有关规定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规模扩大和实行学院制的实际情况,现就校党委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作如下规定:

一、授权范围

1.授权范围: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2.授权内容: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党员发展的预审、预备党员的审批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正教授职称的教师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职责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天津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与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兼职组织员的作用。

2.认真讨论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及时拟定上报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做好发展工作。

3.把发展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要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年知识分子的培养教育,加大在中青年优秀教师、大学生、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坚持标准,全面考察,严格把好质量关。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5.严格发展程序和手续,坚持预审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成立由书记或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务秘书、团总支书记等参加的预审小组。坚持基层党委、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党员的制度,以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材料要翔实、齐全,拟发展的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的材料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小组审查同意后再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批。对批准的预备党员要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6.切实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讨论批准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要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按要求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7.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要提前上报组织部。

8.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组织发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委负责;副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秘书为具体责任人,对基层党委、总支负责。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组织发展工作要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

三、组织员的职责

组织员要充分发挥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按《天津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条例》要求,协助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负责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同基层党组织交换意见并通报组织部,把好质量关。

四、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检查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上报的年度发展计划,协助指导基层党委、党总支做好发展计划的调整工作;定期向全校公布。

2.配合党校有计划地对全校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培训。

3.做好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备案工作,把好质量关。

4.对全校党员发展工作具体指导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5.加强队伍建设。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分层次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进行培训。

6.研究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评估体系,依据评估结果,每年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有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2年2月起执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1年9月13日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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